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告 盧立勳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蔡碧仲 律師被告 陸冠穎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陸金華
呂蒨茹 上列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08月1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陳報是否已領取強制責任險之理賠金;如已領取應並陳報受領給付之項目及數額。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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