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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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 許金良
許明文 許清芳 李寶珠 李翠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9263號強制執行程序,而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請求執行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400元,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1,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起抗告,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