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 許金良
許明文 許清芳 李寶珠 李翠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9263號強制執行程序,而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請求執行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400元,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1,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起抗告,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明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