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28號聲請人宸茂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碧治 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本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本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6月26日刊登該裁定於新新聞報,至101年10月26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書逸┌───────────────────────────────────────────────────────────────────────┐│附表:│├─┬────────┬─────────┬─────────┬───────┬───────────┬───────────┬────────┤│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帳號│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號││││(新台幣)││││├─┼────────┼─────────┼─────────┼───────┼───────────┼───────────┼────────┤│01│易增工程有限公司│無│無│1,513,680元│101年6月5日│無│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