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0一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被告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後,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