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三年執聲乙字第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甲○○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電業法等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五月(均詳如附表所載),且先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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