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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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8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旭昶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胤 上列聲請人與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照聲請人提出釋明文件,單片單晶矽太陽能模組價格為新台幣(下同)4,418.82元(未稅),故本院計算456片單晶矽太陽能模組含稅價金為2,115,731元【計算式:456*4418.82*1.05=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與聲請人聲請金額不符,請提出請求2,115,732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