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柯惠紋 上列聲請人與甘井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甘井餐飲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另請查明債務人甘井餐飲有限公司是否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該公司如已解散,請另提出甘井餐飲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以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二、請具狀確認本件之債務人是否為「甘井餐飲有限公司」。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