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52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室債務人乙○○
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