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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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516號債權人銓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之1上列債權人銓運國際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梅香莊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銓運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所示,其支票背面對準收款人項下簽名,非為背書,請具狀釋明債權人銓運國際有限公司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梅香莊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卡(正本)乙份,及其法定代理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