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0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運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106年度易字第2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運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張運流(下稱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08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06年6月23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刑事聲明上訴狀僅泛稱依法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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