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陳誌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44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法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林金釧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在案(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440號),為了解其遺產清冊內容及本案繼承之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促字第1429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被繼承人林金釧之除戶謄本、本院函文影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黃惠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