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高夢笙 被告 李銘宏 上列被告李銘宏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0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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