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債務人 林小紋 代理人 郭佳瑋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件:
1.提出證明說明受扶養人陳洛廷、 陳洛安 、 陳洛云 現在每月受各項補助之金額,並說明債務人陳報每月須負擔之扶養費用是否已扣除上開補助金額。
2.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說明債務人每月實際收入為何?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證明(二者均須提出)。
4.提出受扶養人陳洛廷、陳洛安、陳洛云之父 陳玟霖 之110、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陳玟霖現在之工作為何?每月薪資數額?如何與債務人共同負擔子女之扶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