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837號原告 陳俊賓 被告 陳建銘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謝梨敏
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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