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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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代表身分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44號原告 林水河 被告高雄關帝廟兼法定代理 黃富隆 人上列當事人間回復代表身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回復原告與訴外人 林坤宏 在高雄關帝廟委員代表身分,然原告如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且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作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而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0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