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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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59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陳柏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玉華 (即 林明正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