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218號聲請人即新亞石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新亞石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清算期間損益表。
㈡清算後財產目錄。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