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23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9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涂文郁┌─────────────────────────────────────┐│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2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郭明明 │台灣區中小│96年7月30日│50,000元│0000000│││││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分行│││││├───┼─────┼─────┼──────┼─────┼─────┼──┤│002│郭明明│台灣區中小│96年8月30日│50,000元│0000000│││││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分行│││││├───┼─────┼─────┼──────┼─────┼─────┼──┤│003│郭明明│台灣區中小│96年9月30日│50,000元│0000000│││││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分行│││││├───┼─────┼─────┼──────┼─────┼─────┼──┤│004│郭明明│台灣區中小│96年10月30日│50,000元│0000000│││││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分行│││││├───┼─────┼─────┼──────┼─────┼─────┼──┤│005│郭明明│台灣區中小│96年11月30日│50,000元│0000000│││││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分行│││││├───┼─────┼─────┼──────┼─────┼─────┼──┤│006│郭明明│台灣區中小│96年12月30日│50,000元│0000000│││││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分行│││││├───┼─────┼─────┼──────┼─────┼─────┼──┤│007│郭明明│台灣區中小│97年1月30日│50,000元│0000000│││││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分行│││││├───┼─────┼─────┼──────┼─────┼─────┼──┤│008│郭明明│台灣區中小│97年2月28日│50,000元│0000000│││││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分行│││││├───┼─────┼─────┼──────┼─────┼─────┼──┤│009│郭明明│台灣區中小│96年7月29日│10,000元│0000000│││││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分行│││││├───┼─────┼─────┼──────┼─────┼─────┼──┤│010│郭明明│台灣區中小│96年8月29日│10,000元│0000000│││││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分行│││││├───┼─────┼─────┼──────┼─────┼─────┼──┤│011│郭明明│台灣區中小│96年9月29日│10,000元│0000000│││││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分行│││││├───┼─────┼─────┼──────┼─────┼─────┼──┤│012│郭明明│台灣區中小│96年10月29日│10,000元│0000000│││││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分行│││││├───┼─────┼─────┼──────┼─────┼─────┼──┤│013│郭明明│台灣區中小│96年11月29日│10,000元│0000000│││││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分行│││││├───┼─────┼─────┼──────┼─────┼─────┼──┤│014│郭明明│台灣區中小│96年12月29日│10,000元│0000000│││││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分行│││││├───┼─────┼─────┼──────┼─────┼─────┼──┤│015│郭明明│台灣區中小│97年1月29日│10,000元│0000000│││││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分行│││││├───┼─────┼─────┼──────┼─────┼─────┼──┤│016│郭明明│台灣區中小│97年2月29日│10,000元│0000000│││││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分行│││││└───┴─────┴─────┴──────┴─────┴─────┴──┘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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