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76號原告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凱雄 被告雙鳳國際儲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雙鳳國際儲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雙鳳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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