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39號原告 卓素貞 被告 劉映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張琍威
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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