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被告 李璨宇 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被告 郭欽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許懿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