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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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洪梅芬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甲○○本院九十四年度交簡上字第六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莊玉熙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