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0485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李水忠 債務人 陳信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信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信發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補正利率及違約金請求之釋明,並於契約上劃記清楚約定利率及違約金之記載。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