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685號原告 簡秋香
徐惠華 被告 張美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李蓓法官林德鑫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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