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0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
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各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業為被告具保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