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94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友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