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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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00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