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3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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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3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2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犯侵占罪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有關「交付」後補充「用以支付95年10月、11月租金」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