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8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范珍雲 (即 陳榮華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就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九日所作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一十年度司促字第二八四O號支付命令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為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異議狀意旨略稱:相對人范珍雲係案外人陳榮華之配偶,於本院97年度繼字第241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惟其亦於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55號民事裁定由永豐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聲請選任為陳榮華之遺產管理人准許在案等語。
三、經查詢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55號民事裁定,相對人范珍雲確為陳榮華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對相對人范珍雲即陳榮華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就相對人范珍雲管理被繼承人陳榮華之賸餘遺產範圍內核發支付命令,聲請人聲明異議有理由,故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第2項所示,撤銷原裁定。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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