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33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6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
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