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33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6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
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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