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乙○○被告私立蘭陽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六千六百十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照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訟標的計算,核定為一千一百十七萬四千二百六十五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十一萬零三百八十四元。扣除原告所繳納之六千六百十元後,尚應繳納十萬三千七百七十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十日內抗告(應附抗告狀繕本),另外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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