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8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4月1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99年6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凱文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