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3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另請求登報道歉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應分別徵收,合計應繳裁判費8,9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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