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40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陳櫻桂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