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49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箱法定代理人甲○○
箱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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