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柏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92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分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16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代號104S1401告訴被告呂柏志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代號104S1401與被告呂柏志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代號104S1401並於民國104年9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