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26號原告 黃旭吟
黃惠英 黃玉玲 黃盈智 黃君芃 黃文傑 林美惠 黃祥欽 黃祥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被告 黃炳仁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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