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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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4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橋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橋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