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3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人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此部分請求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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