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3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縣坪林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