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82號原告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憲文 律師被告歌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週內提出答辯狀,對原告準備六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