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救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詹子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提出聲請人身心障礙證明,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