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唐惠美 代理人 吳榮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吳建元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6年4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二、聲請人所提出中國信託銀行、第一銀行存摺內頁,謹分別記載自105年9月20日至106年10月5日、103年8月18日至106年9月26日存取款明細,聲請人應說明是否仍有其餘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摺?若有,請提出自104年10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無其餘存摺,請補提中國信託銀行自104年10月31日至105年9月19日、106年10月6日迄今及第一銀行自106年9月27日迄今之全部存摺內頁。
三、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伙食費、電話費、交通費、日用雜支及醫療、勞健保費、居住費用、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電話費(下同)2,000元,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6月、7月繳費通知,繳費金額分別為598元、622元、1,025元,請說明數額不符理由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有何需使用高電信資費之必要性,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五、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2,000元,包括油資、保養、維修、稅金。惟聲請人僅提出台灣中油106年3-4月電子發票加油金額合計為630元、106年5-6月電子發票加油金額合計為1,079元、106年7-8月電子發票加油金額合計為521元,請提出油資、保養、維修、稅金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聲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為何需使用甚高交通費,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六、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日用雜支及醫藥費2,000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支出之醫療費之數額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診斷證明書、就醫掛號單據、繳費收據、醫療費用收據、發票等)。
七、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其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後之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及提出收入明細,另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詳細情形為何?如有相關證明亦請一併提出(如積欠薪資之證明、自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薪資催告函、申請/核准失業津貼相關文件)。聲請人並請提出96年6月毀諾前、後之收入明細、薪資切結書、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十、聲請人應說明有無與他人共居?若有,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計算方式為何?共居者之姓名?
十一、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十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三、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支出其母親扶養費用之計算依據(含項目及金額)。並應陳報聲請人母親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母親之扶養費用。另聲請人應提出其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聲請人母親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請一併提出其母親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及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十四、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