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林太郎
黃金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憲聰 律師被告 歐文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54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歐文雄被訴傷害致死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高俊珊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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