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菘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士嘉 上列聲請人與紘鈦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紘鈦有限公司之經營型態,係屬獨資、合夥或為法人組織,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依聲請人所附證明文件(即菘工業有限公司之送貨單),客戶名稱為紘鈦有限公司,然客戶簽收欄無紘鈦有限公司之簽收章。故請釋明聲請人菘工業有限公司對債務人紘鈦有限公司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