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丕成 代理人 徐翊昕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說明現有無工作?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提出相單關單據以資證明。
二、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醫療費用」、「手機費」、「水電瓦斯費用」支出之單據或憑證,併請敘明並提出相關資料:
㈠現與何家屬同住於租賃處。
㈡成年家屬間「水電瓦斯費用」之分攤情形為何。
㈢聲請人患有心血管疾病、白內障以及應每月定期就診之診斷證明。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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