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廣文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二、聲請人配偶 謝淑美 、母親 黃嬌妹 105、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併請說明渠等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提出殘障手冊、醫療證明等)。
三、釋明聲請人配偶謝淑美、母親黃嬌妹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提證明憑據。
四、請提出配偶謝淑美所有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說明扶養費分擔之情形為何。
五、請提出母親黃嬌妹所有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說明扶養費分擔之情形為何。
六、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健保費」、「手機費」之支出之單據或憑證,併請敘明:
㈠除配偶外,有無與其他家屬同住於租賃處。
㈡成年家屬間「房租」之分攤情形為何。
七、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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