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婚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聲請人 方琴 相對人 黃智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請求給付生活費為家事非訟事件。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聲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定者,法院、審判長、受命(託)法官在訴訟中所為判決以外之意思表示,概屬之;且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裁定書應具備如何之法定方式,故法院之意思表示,依慣例以批示或通知行之,雖不用裁定之名稱,無礙其為裁定之性質。
二、聲請人聲請給付生活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經法官批示命補繳裁判費,並以本院函通知聲請人應於3日內補繳,自屬審判長依法所為之意思表示,旨在命聲請依法繳納裁判費,具有裁定性質,分別於同年月11日送達聲請人,由聲請人本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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