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美珠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前二年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勿使用存摺),以及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若有強制扣薪,請一併註明扣薪之起迄時間、金額),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三、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四、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