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67號原告 蕭淵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陳來成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二、系爭土地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倘前項抵押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五、陳報門牌號碼苗栗縣○○里0鄰○○路00號建物之建號,並提出該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六、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然遍查原告所提書狀內容未見附表,請具狀補正之。
七、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未簽名或蓋章,應重新提出完整簽名或用印之民事起訴狀到院;原告如欲委任 周念暉 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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